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财政局
宁 科[2006]256号
宁财教[2006]890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5] 15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5] 202号),建立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南京市软件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件办”)作为市科技局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承办。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资金性质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性质为政府性资金,“十一五”期间,以1200万元为基数,每年以20%的幅度逐年增加。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拨款资助,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及应用软件的攻关和产业化项目,以及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二)全市软件产业“两园多基地”公共技术平台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进行“双软”认定费用的补贴;
(四)通过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及集成(CMM/CMMI)认证、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奖励;
(五)对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经海关出口的年新增部分的奖励;
(六)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和“南京市优秀软件”称号的奖励;
(七)对全市软件人才培训基地软件人才培养项目的补助;
(八)软件产业“两园多基地”建设与发展奋斗目标考核、奖励,以及全市软件产业调查统计体系建设等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在南京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须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
(三)申请单位具有实施项目必要的保障条件、基本设施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承担项目实施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
(四)申请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的,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软件产业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具备技术创新性和市场成熟性,能形成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且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与在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实施,具有产学研基础的,以及拥有或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类:
1、《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
3、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
5、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关鉴定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资信证明、相关个人材料等)。
(二)奖励、补贴类:
除提交《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补贴类申请表》、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审计的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
1、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的,有关认定证书复印件(原件核查)、认定收费收据凭证复印件(原件核查);
2、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有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查)及相关工作材料;
3、CMM/CMMI认证的,有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查)及相关工作材料;
5、优秀软件产品奖励的,有关奖励文件、证书复印件(原件核查)及相关工作材料;
6、专项工作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与受理采取分类、定时方式。项目类,按照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年度申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实施与管理;奖励、补贴类,每年六月份一次性以专项工作文件形式组织申报、实施。
第十条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申报类别,分别进行评审或审核,批准立项后共同行文下达。
第十二条 立项承担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批准立项文件,办理计划项目合同签订或奖励、补贴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立项文件规定的时间划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完成或需对项目实施内容、指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撤销、终止或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清算,并清退结余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完成的,或截留、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以及财务决算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已资助、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并将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宁科[2003]142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科[2003]129号、宁财教[2003]4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