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 转 税 处 便 函
宁流便函(2006)03号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综合业务科(政策法规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下发后,不少区(县)局和纳税人来电询问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应如何执行,要求予以明确。经请示省局并与信息产业部门沟通,为统一政策执行,现对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管理有关要求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名称中凡没有“嵌入式”字样的软件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名称有“嵌入式”字样的软件产品,凡单独销售软件产品的,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各主管局对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名称有“嵌入式”字样的软件产品,应于1月25日前上报清册给市局流转税处,清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管理码、嵌入式软件产品名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发证机关、是否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